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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审计厅共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组织有关重要会议,起草有关报告、文件以及管理制度;编制 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计划;负责宣传、信息、统计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 档案、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监督。
(二)法制处 负责审计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细则的草拟和报批;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市、县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审核与复核厅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经济大案要案; 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市、县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对省委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考察的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负责组织对省属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各市、县领导干部、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管理工作;研究草拟关于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计划等。 (四)财政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省辖市 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 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市、县财政审计业务。 (五)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 计调查;指导市、县金融审计业务。
(六)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款关系的省委机关、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 察院机关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 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七)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 配合稽察特派员(国有企业监事会)对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其 他省属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市、县经贸审计业务。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 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审 计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 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 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 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 指导市、县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 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省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 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投资机构的财务收支;组织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 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省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国有资 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 、 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综合管理省属国有境外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 和审计 调查;指导市、县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助管理省辖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组织和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 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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